鲁教职函〔2021〕53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要求,决定开展2022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2022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共450项,其中,特等奖50项左右、一等奖160项左右、二等奖240项左右。
二、申报范围
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范围包括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领域中完成的教学成果。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技术大学、普通本科院校的专科教育层次,下同)和有关学术团体及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中形成的成果,其团体和个人均可申报。
三、申报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创新性和实践性。
(三)坚持引导优秀人才终身从教,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和优秀中青年教师倾斜。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择优遴选。
四、申报条件
(一)成果内容。
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推广价值的成果。各单位组织推荐的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主要包括:
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深化“三教”改革,推动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教学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和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应用优质教育资源,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健全德技并修育人机制,培养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
申报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内产生重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产生较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2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2022年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已经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三)成果形式。
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五、推荐工作
(一)推荐主体。
中等职业教育类的教学成果,由持有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市教育(教体)局提出申请,市教育(教体)局择优向我厅推荐;高等职业教育类教学成果,由持有学校或个人所在高等职业院校择优向我厅推荐;各省级职业教育行指委(含教指委,下同)的成果,可通过牵头的高等职业院校推荐;省级教科研机构及其他有关学术团体、社会组织通过本单位推荐。
(二)推荐限额。
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及有关单位要在规定的限额内择优推荐。中等职业教育推荐限额,参照各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任教师数、在校生数(截止到2020年)及学校参与省级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情况、办学特色以及获得2018年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情况(每市每获得1项增加1个推荐限额)分配。
高职院校推荐限额,按照国家“双高计划”院校立项建设单位、省优质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含自筹)、2017年(含2017年)之前设立的高职院校、2018年之后新设立和恢复招生的高职院校等层面以及获得2018年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情况(每获得1项增加1个推荐限额)分配。
普通本科院校推荐限额,按照开展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情况、举办专科教育情况以及获得2018年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情况(每获得1项增加1个推荐限额)分配。
各市、各高职院校、符合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各省级职业教育行指委、省级教科研机构及其他有关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分配限额见附件1。其中,各省级职业教育行指委推荐限额不占牵头院校名额。
(三)推荐要求。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主持并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各单位申报的成果中,以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主要完成人的成果不超过1项,且须提供对成果贡献的写实性说明(须本人签字、单位盖章),随同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后一并提交。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原则上不予推荐。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由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名额占用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单位的推荐限额。成果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在规定限额内推荐。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不符合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对象、内容与时限的;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以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六、成果评审
(一)组建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成果类别设若干评审组,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建议。评审委员会设秘书处,省教育厅职业教育处承担秘书处工作。
(二)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的评审分为网络评审与会议评审两个阶段。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方式,确定入围会议评审的成果。会议评审采取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特等奖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
(三)评审结果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须在推荐成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秘书处组织调查核实,将异议核实和处理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决。
七、材料报送
各申报单位要按照《2022年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填报说明》要求填报材料,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与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通过山东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管理系统(http://221.214.56.13:8292/,以下简称成果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
各申报单位还须建立包含以上全部电子材料的成果展示网页,在成果管理系统中填写链接地址,保证网页开通运转,以确保评审专家正常访问。推荐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须在成果展示网页上链接成果简介视频(播放时间不超过10分钟,flv格式),推荐其他奖次的成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请申报单位将推荐材料(中职材料由各市统一报送)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至我厅职业教育处。
联系人:赵朝晖 陈志浩;联系电话:0531—81916556;
地址:济南市舜耕路60号北楼211室。